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明细表(游泳、垂钓)
							
						 
									 
									时间:2025-09-3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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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明细表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主体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 庄某明 | / | /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日在梅山水库库区水域内游泳,该区域为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元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闽泉环当罚〔2025〕3号 | 2025年8月2日 | 
| 吴某海 | / | /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在互助水库库区水域内游泳,该区域为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元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闽泉环当罚〔2025〕5号 | 2025年6月13日 | 
| 江某忠 | / | /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在梅山水库库区水域内游泳,该区域为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元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闽泉环当罚〔2025〕6号 | 202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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