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1-12-22 16:13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12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杰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11222-12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3万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1315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杰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辽宁丰木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3万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项目经营场所系租用李文枝个人产权工业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为1400㎡(其中生产厂房面积1000㎡,原料仓库400㎡),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近期,项目生活污水拟经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完善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其中NH3-N 排放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表 1B 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及混合搅拌、包装、筒仓各个工序收集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汇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粉尘排放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粉尘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限值10mg/m3”;无组织粉尘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311-2013)3排放限值中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散装水泥中转站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原辅材料包装物等生产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及时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杰深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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