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2-01-12 17:39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1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悦鑫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吨塑料袋(厚度大于0.025毫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112-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悦鑫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吨塑料袋(厚度大于0.025毫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工农村华龙东路39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悦鑫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年产60吨塑料袋(厚度大于0.025毫米)项目,租赁厂房面积660m2,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吹塑、印刷及擦拭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相关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

4.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5.应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制袋裁切边角料、检验废次品应集中收集后交由专门回收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及时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悦鑫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惠石化园区许仁溪下游整治工程(上段)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112-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惠石化园区许仁溪下游整治工程(上段)。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泉惠工业园区许仁溪下游。

  三、建设单位:惠安兴港石化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整治工程(上段)综合整治长度为2636.7m,设计工程范围为桩号0+0002+636.7。工程河道清淤总长2636.7m;新建挡墙长2603.5m;新建盖板涵1处;水闸修复1座;新建穿堤9处。总投资551.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周边现有的污水处理系统。现场应设隔油沉淀池,施工泥浆水及含油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后回用。应严格遵循围堰施工章程,同时要确保正常的行洪安全。淤泥干化场应设置沉淀池。

2. 项目进行开挖、钻孔和回填土方等施工过程时应适当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在表层土质干燥时应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应加蓬盖并按规定配置防洒装备。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堆场,应合理安排堆垛位置,并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围栏。河道清淤及基础开挖产生的大量底泥、土方应及时清运。施工期粉尘和运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施工噪声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项目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施工期生活垃圾应设置分类垃圾筒统一进行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施工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送至当地市政建筑垃圾指定的处置地点。施工应严格按规范执行,将施工开挖出的渣土、清淤污泥等应及时运至项目工程指定的地点处置回填,不得在路边堆放。

5.项目运营期应加强防洪建筑物的管理,堤内要预留通道便于防汛抢险作业,严禁一切堤边的乱开挖活动和种植农作物以及违章搭盖建筑物等活动。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兴港石化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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