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2-01-18 11:06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1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1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118-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1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A3地块。

三、建设单位: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百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扩建项目年产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1000吨,车间生产利用原闲置仓库2(面积约550m2),原仓库3(面积约300m2)作为ETPU仓库。扩建项目总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3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扩建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发泡成型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扩建前造粒废气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及表9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标准》(DB37822-2019)表2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应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次品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CO2空桶应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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