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2-06-29 10:27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6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6-20号泊位工程19号泊位新增VA货种调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629-7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6-20号泊位工程19号泊位新增VA货种调整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外走马埭外走马埭作业区19#泊位。

三、建设单位: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外走马埭外走马埭作业区19#泊位,在现有5000吨级码头货种基础上新增VA(乙酸乙烯酯)货种;并增设16″电液动装卸臂用于VA(乙酸乙烯酯)的卸船,增设DN250VA(乙酸乙烯酯)管线用于运输,增设1DN100VA(乙酸乙烯酯)维温循环管道。货种调整后19#设计吞吐量由62.19万吨/年增至64.29万吨/年。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由管道送至乙烯厂区污水处理场统一处理,经乙烯厂区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循环回用,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的水质标准及设施的回用水要求后进行回用。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本项目货种调整后未增加装船作业,现有对二甲苯装船过程逸散的有机气体通过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接收和处理,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口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4、表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边界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浓度限值。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应参照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综合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处置去向,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原环评已批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0.081t/a;本次新增货种后核算VOCs排放量为0.06604t/a,小于原环评批复总量,不需要进行调剂。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青兰山预留地新建原油储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629-7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青兰山预留地新建原油储罐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青兰山库区。

三、建设单位: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增5座外浮顶原油储罐,新增库容40.6万立方米,并新增相应的原油入罐线,连接新老原油罐区出库管线及倒罐线;项目无新增储罐货种,原油周转量增加401.94万立方米/(折重345.65万吨/)。项目扩建前后均为特级石油库,总库容由166万立方米增加至206.6万立方米。扩建工程用地面积7.6公顷,总投资49393.6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6万元。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项目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依托现有主厂区低浓度含油污水处理场处理。

3.新增原油储罐采用外浮顶储罐,油罐密封采用一次机械密封+二次边缘刮板的结构。企业边界NMHC浓度应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中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新增原油储罐后,青兰山库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防火堤外延100m的范围,建设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清罐油泥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5.应按设计、环评报告提出的防渗要求及《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并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保护地下水环境。

6.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26.843/年,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指标需按照区域(泉惠石化园区)1.2倍量削减替代,由中化泉州石化炼化一体化化工优化项目削减存量调给,调剂量为32.212/年。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及港丰石化仓储项目货种调整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629-7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及港丰石化仓储项目货种调整改扩建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及后方库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7#泊位及后方库区,在现有3万吨级码头货种基础上新增3#喷气燃料、抽余油等货种,码头货种扩增至74种;其后方库区在现有储存货种基础上新增变压器油、碳酸乙烯酯等货种,后方仓储区货种扩增至74种。对3万吨级码头及后方库区货种的储存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运营的货种储存要求新增相应的制冷、保温、伴热、浮盘、水轮机等设施设备。码头、仓储货种调整后码头设计年吞吐量由157.5万吨增至178万吨,仓储区储罐及总罐容保持不变。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船舶洗舱水、仓储区洗罐废水和废气净化装置2的废气洗涤废水等废水经收集,依托现有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前方码头与栈桥结合处的临时排污口深水排放。远期废水经预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1(间接排放标准)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纳入规划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本项目货种调整后油气回收装置废气排放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表1规定要求,其他货种废气净化设施废气排放参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储罐及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污水处理站和危废间废气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4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燃油锅炉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外排污染物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二燃油锅炉排放标准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露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的二级排放标准。

货种调整后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后方库区边界外延100m、码头装卸区边界外延50m范围,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3.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应参照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以新带老,完善现有工程环保措施。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项目不新增废水、废气排放量。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原环评批复范围内。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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