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3-05-09 15:22 浏览量: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5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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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滨海大道改造提升工程(一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59-5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滨海大道改造提升工程(一期)。

二、建设地点:山霞镇(下坑村)、崇武镇(五峰村、前垵村、霞西村、西华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宁德市筠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山霞镇(下坑村)、崇武镇(五峰村、前垵村、霞西村、西华村),起点位于G228交叉口,路线基本与现状道路沿海大通道一致,由西向东延伸,途经青山湾、西海路、廿七军宫、西沙湾、拥军路,终点止于西沙湾假日酒店,道路等级城市主干路兼二级公路,设计速度为60km/h。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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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润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护理垫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59-5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润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护理垫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润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博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系租用惠安县盛利华鞋业发展有限公司C幢(2-5层)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年生产加工护理垫4000万片,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同时执行惠安县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粉碎粉尘经收集后由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熔胶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边角料、废次品、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润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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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鸿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干粉灭火器9000具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59-5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鸿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干粉灭火器9000具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鸿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伯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溪东工业区,租用福建海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用建筑面积7326.6m2。项目年产干粉灭火器9000具,总投资8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粉粉尘经滤芯过滤回收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烘干、印标及擦拭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1中的相应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均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燃气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其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焊接烟尘、抛光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含油墨抹布、废旧网版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鸿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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