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3-06-09 14:06 浏览量: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6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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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极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刀头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69-6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极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刀头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工业园台创路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极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博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台商工业园台创路5号,系租赁泉州惠泰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建筑面积4000m2。项目年产刀头1200万个,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同时执行惠安县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热压烧结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与抛光、喷砂、打磨工序粉尘一同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沉降粉尘、废砂带、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产边角料及残次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极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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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财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S粒料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69-6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财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S粒料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财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福路568号,租用泉州市钦勇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闲置的钢结构厂房,总租用厂房建筑面积515m2。项目年生产加工EPS粒料600吨,总投资8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破碎粉尘与挤出造粒、切料工序废气分别收集后一同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部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材料包装袋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财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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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瑞芳食品有限公司鱼糜制品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69-6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瑞芳食品有限公司鱼糜制品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瑞芳食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森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崇武镇五峰村,占地面积20000m2,总建筑面积16317m2。扩建项目年新增生产加工鱼糜制品300吨,同时增加一台燃气锅炉(2t/h;扩建后年总生产加工鱼糜制品1600吨。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燃气锅炉废气通过不低于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污染物中颗粒物、SO2NOX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恶臭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项目边角料、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瑞芳食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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