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策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合聚醚混合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8日-12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策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合聚醚混合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9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策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保产业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9号,系租用惠安县样样红服装厂现有空置厂房,租用厂房面积1400m2。项目年生产组合聚醚3000吨,总投资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投料、出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2-2018)中表2和表3标准,任意值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完好的原料空桶回用于包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策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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