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金属门10000个)
时间:2024-06-20 11:39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金属门10000个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6月20日-6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金属门10000个。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8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泉嘉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85号,系租用惠安县锦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租用占地面积1150m2,建筑面积3400m2。项目年产金属门10000个,总投资28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焊接、喷漆(漆雾)、喷塑等产生的含尘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固化、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其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限值。

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及DB35/1783-2018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水帘喷漆及喷淋塔废液、废滤芯、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的切割粉尘、焊渣及焊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泉嘉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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