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及ETPU鞋中底生产改扩建项目)
时间:2024-07-12 10:56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及ETPU鞋中底生产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12日-7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ETPU(热可塑性聚氨酯)及ETPU鞋中底生产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A3地块。

三、建设单位: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龙辉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轻工小区A3地块,本次改扩建利用公司厂区内现有闲置厂房,不新增占地。厂房建筑面积面积约1900m2,其中ETPU颗粒生产车间建筑面积900m2、ETPU鞋中底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0m2。改扩建后ETPU颗粒产量由1000吨/年增加至2500吨/年,ETPU鞋中底产量新增100万双/年。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1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改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改扩建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发泡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4标准限值;鞋中底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应执行GB31572-2015表 4标准限值;燃料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后,通过不低于8m高的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GB31572-2015表 9标准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相应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厂区内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筛选不合格ETPU颗粒和鞋中底修边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卖给可回收利用单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昆胜高分子材料(福建)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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