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三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时间:2024-07-23 10:49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三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3日-7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三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泉兴路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三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泉兴路3号,系利用综合楼的三楼新建实验室,包括应用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精密仪器等,建筑面积约500m2。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实验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及冷却水(为清洁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纳入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中的规定限值。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通风橱集中收集后,由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的限制要求;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的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DB35/1782-2018表3中的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执行GB14554-1993表1中的限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实验废液、清洗废水、废试剂瓶、过期废药品及试剂、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破碎玻璃仪器、废包装材料、报废仪器及配件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三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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