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4-12-04 10:34 浏览量:
 (一)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环保柔性印刷版的加工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环保柔性印刷版的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4日-12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环保柔性印刷版的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560号3楼(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560号3楼(惠东工业区),系租赁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560㎡。项目预计年加工环保柔性印刷版3600㎡,总投资1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车间采用密闭收集,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应执行DB35/1784-2018表2标准;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洗版液废渣、破损的原料空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感光树脂版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铁艺门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铁艺门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4日-12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铁艺门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0号1栋。

三、建设单位: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楷辰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塔仔内270号1栋,系租用惠安鑫龙石材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厂房总建筑面积13178m2。项目预计年产铁艺门3600套,总投资3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喷砂、喷锌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发泡、补灰、磨灰、喷漆、喷光油、晾干工序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及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焊接工序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应执行DB35/1784-2018表2标准,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昼间≤50dB(A)。

4.废活性炭、漆渣、磨灰粉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废屑、废包装材料、焊接烟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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