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琦峰科技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时间:2024-12-13 15:04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琦峰科技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12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琦峰科技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金山村(城南工业新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琦峰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金山村(城南工业新区),用地面积51亩(34000m2),总建筑面积54621m2。项目预计年产透气粒子19600吨、透气膜15600吨、流延膜5400吨、复合膜1400吨,总投资32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及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热塑、制膜、吹膜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DA003排气筒、DA006排气筒、DA007排气筒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DA005排气筒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其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应执行DB35/1784-2018表2标准;任意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油墨、高浓度废水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废包装袋、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琦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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