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嘉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燃气锅炉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嘉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燃气锅炉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园区惠昌路。
三、建设单位:福建嘉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园区惠昌路,在厂区内利用临时辅助房作为临时锅炉房,不新增用地,过渡期新增一台2t/h燃气锅炉作为临时设施。项目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锅炉燃气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8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离子交换树脂(滤芯)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嘉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峻昌化工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热水锅炉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30日-2025年1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峻昌化工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热水锅炉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峻昌化工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工业区,利用辅助用房建筑面积60m2,不新增占地,过渡期新增一台3t/h燃气热水锅炉作为临时设施。项目投资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锅炉燃气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8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离子交换树脂(滤芯)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峻昌化工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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