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配套产品性能测试实验室扩建项目)
时间:2025-01-15 14:48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配套产品性能测试实验室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15日-1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配套产品性能测试实验室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石化轻工小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石化轻工小区,本次扩建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办公楼三楼内南侧房间,建筑面积60m2。该实验室为澳龙公司的配套产品性能检测实验室,主要对澳龙公司生产的新产品和改进的产品进行性能测试,预计年分析样品约120个。扩建项目新增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实验方案、工艺、仪器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扩建项目无实验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扩建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实验室各股废气经收集后合并通过管道引至楼顶“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4限值,颗粒物无组织应执行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3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漆渣、废活性炭、喷漆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澳龙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