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探春工贸有限公司环氧树脂AB胶等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2日-4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探春工贸有限公司环氧树脂AB胶等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石化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0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探春工贸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石化轻工小区(后许村半埭岸300号),系租用福建有润投资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本项目的生产场所,租用厂房面积为 1000m2。预计项目年生产加工环氧树脂AB胶600吨、腻子粉100吨、瓷砖胶100吨,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投料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废气排放浓度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中胶粘剂制造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速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应执行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应执行DB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废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探春工贸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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