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惠安第一中学分校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5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惠安第一中学分校。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下埔村、东风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教育局。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下埔村、东风村,总用地面积187987.83㎡,总建筑面积200961.04㎡。建设主要内容有教学区(含高中教学组团、初中教学组团和实验楼)、宿舍区(学生宿舍和教师宿舍)、食堂、艺术楼、体育馆、行政楼、架空层、连廊、室外标准300米和400米塑胶运动场地旗台、看台、地下室等建筑,并配套建设地下消防水池、大门、围墙、电力、消防、给排水、绿化、停车场、充电桩、校园道路等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103341.17万元。项目建设内容、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平整场地时产生的弃土弃渣、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
5.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美化环境。
(二)运营期
1.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实验废水(主要为实验室仪器、器皿等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排至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食堂油烟废气收集后采用油烟净化器进行净化,净化后尾气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油烟排放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大型标准;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专门的风道或竖井引至屋顶,通过两根30m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其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实验室废液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和废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化粪池污泥委托粪污抽运单位定期清掏后外运处理;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教育局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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