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米贝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居用品扩建项目)
时间:2025-06-12 17:40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米贝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居用品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米贝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居用品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902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米贝家居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902号,系租用福建省合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及办公用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赁总建筑面积18080㎡。项目预计年增产木质家居用品5万套,扩建后全厂年产木质家居用品10万套;新增总投资200万元,扩建后全厂总投资7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1F喷漆、2F喷漆/补漆工序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塔处理后与滚漆废气一同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2F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喷漆塔+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家具制造行业)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机加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粉尘、木材边角料、钢管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米贝家居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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