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5-07-16 16:10 浏览量:

 

()福建美可纸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美可纸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美可纸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蒋吴村城南工业区溪富路8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美可纸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福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蒋吴村城南工业区溪富路8号,总用地面积36198.8㎡,总建筑面积25714.6㎡。项目预计年产婴儿纸尿裤4.5亿片、成人拉拉裤0.8亿片、护理垫0.7亿片,总投资15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自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线木浆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及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根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美可纸业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惠安宇信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宇信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宇信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上村村、涂寨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宇信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市佳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上村村、涂寨村,总用地面积21432㎡,总建筑面积47731.15㎡,预计年产金刚石磨具产品约560万件。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砂池沉淀处理后排至东侧惠城大道市政管网,池底泥沙作为固废运往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场。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粉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弃渣,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

5.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美化环境。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喷砂、开刃、磨刀头粉尘由集气系统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高30m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喷漆、粘贴、热压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 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项目漆渣、喷漆及喷淋塔废水、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宇信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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