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惠安县焙之味食品总部基地项目)
时间:2025-09-08 16:57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良工机械有限公司机械配件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9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焙之味食品总部基地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燎原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焙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燎原村)。本项目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预计年产面包、糕点27000吨、冷链食品10000吨、休闲肉制品10000吨、烘焙馅料及改良剂10000吨。项目总投资50035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生产废水经“隔油+气浮+A/A/O+混凝沉淀”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从严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肉制品加工三级标准及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1#厂房与2#厂房的油烟及燃烧废气经各自配套的“集气装置+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各自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其中油烟排放均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限值,颗粒物、SO2及NOX排放均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3#厂房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通过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经“集气装置+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限值。废水处理设施恶臭经“集气装置+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恶臭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及表2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工业区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包装材料、废油脂、不合格品及边角料、污泥、沉降粉尘、厨余垃圾收集后经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焙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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