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亿诺礼品工贸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年产建筑室内艺术装饰品5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7月9日-7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亿诺礼品工贸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年产建筑室内艺术装饰品5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22-2号泉州绿建e谷22#厂房。
三、建设单位:泉州亿诺礼品工贸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市铭拓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大垄口122-2号泉州绿建e谷22#厂房,系租用泉州亿诺礼品工贸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总租用建筑面积为5800㎡。预计年产建筑室内艺术装饰品5万件,总投资1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注塑、装配废气经“烟尘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23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按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调漆(喷漆、彩绘)、喷漆及其晾干、彩绘及其晾干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高23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限值;上述两个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相关标准排放限值,其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丙烯腈分别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甲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厂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干式过滤器、水帘柜与喷淋塔维护产生的漆渣和废水、废毛笔、废毛刷、废抹布、废矿物油等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不合格注塑品、不合格成品、废包装材料等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亿诺礼品工贸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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