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备注 |
1 | 新建农村幸福院建设扶持 | 农村幸福院 | 县民政局 |
建设标准:农村幸福院房屋应符合抗震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设置10张左右机构养老床位或是日间照料室床位,具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短期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应达到“七个有”要求。 补助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第一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社指〔2024〕20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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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扶持 | 养老服务设施 | 县民政局 |
建设标准:根据建筑面积和床位设置将其区分为区域型和社区型两类。其中:区域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50张;社区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 补助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提如下达2024年养老事业省级补助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泉财指标〔2023〕1282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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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者食堂项目建设扶持 | 养老服务设施 | 县民政局 |
依托现有的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有供餐、配餐、助餐功能的长者食堂。建设要求: (1 ) 建有厨房和餐厅,供餐能力每日100人以上,就餐座位50个以上; (2 ) 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可向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及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服务; (3)为有需要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服务; (4 ) 所建食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经营标准,并获得审批部门许可。 补助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第二批)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指标〔2024〕54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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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微型消防站建设扶持 | 内设微型消防站的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建设要求:选取已运营并实际入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街道和重点乡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城乡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支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标准:每个微型消防站至少配齐消防头盔4个 、灭火防护服 4套、灭火防护靴4套、灭火器 12个、灭火毯4块、水枪3个、水带10条、防烟面具5个、强光手电 5个、对讲机5个、消火栓扳手2个、斧头2个、微型消防站器材箱 2个。 补助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第一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社指〔2024〕20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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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运营补助扶持 | 优秀运营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 | 县民政局 |
对日常运行优秀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第一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社指〔2024〕20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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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运营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 | 县民政局 |
对开展日常运营工作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幸福院)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养老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第一批)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泉财社指〔2024〕20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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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 | 民办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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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通过合同协议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镇级敬老院、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院。 | 县民政局 |
镇级敬老院、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在所属镇政府或机构主管部门原核定并经县民政局确认床位的基础上,由运营方投资进行改扩建,床位建设标准符合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增加的床位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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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床位运营补助扶持 | 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2024年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文件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元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补助对象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000元床位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1200元床位运营补贴。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 | |
8 |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扶持 |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 县民政局 |
入职奖补条件:(一)与我县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含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入职奖补标准:按照《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的通知》(泉民养老〔2022〕8号)文件要求进行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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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奖补条件:(一)与我县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我县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含满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在职奖补标准:按照《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的通知》(泉民养老〔2022〕8号)文件要求进行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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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扶持 |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为全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
10 | 居家养老购买服务政策扶持 | 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 县民政局 |
1.为户籍在惠安县的留守、空巢、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老年人,实施居家养老基础信息服务; 2.为户籍在惠安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3.为户籍在惠安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7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特殊困难老人探访关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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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扶持 |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为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补贴,提高高龄老人晚年生活水平。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每人每月2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50元。 | |
12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重阳节慰问金补助扶持 | 具有惠安县户籍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为具有惠安县户籍的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重阳节慰问金1500元。 | |
13 | 特困(低保)老人发放护理补贴政策扶持 | 特困(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为特困(低保)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保障其生活质量,每人每月300元。 | |
14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扶持 | 具有惠安县户籍入住机构满一个月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1.社会老人: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2.低保户: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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