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惠市监罚〔2022〕180号 |
惠安县小曾水果行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水果案 |
惠安县小曾水果行 |
92350521MA3588AJ19 |
曾冠东 |
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水果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扣押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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