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县铭扬广告有限公司等348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述348家企业(下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终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当事人,本局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海峡消费报》(第1163期)公告送达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联系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7333038。
特此公告。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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