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要点】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21 11:02 浏览量:
 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安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安排,现就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

2023年6月26日——7月30日

二、抽查任务安排

(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不低30%的抽查比例进行抽取,由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严肃处理。

(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不低50%的抽查比例进行抽取,由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以及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的检验数据核查,对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

三、抽查任务实施

(一)抽取抽查对象

此次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抽查的检查对象,由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双随机抽查(部门协同监管)进行统一抽取,并在抽取后分派到各参与部门,由参与部门进行名单确认。

(二)抽取执法人员

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在确认检查对象名单后,按照分级负责、随机选派、合理匹配原则,分别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三)开展集中检查

此次联合抽查任务的集中检查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各联合检查组要按照进度要求,规范开展检查(检查表参见附件2-4)。各检查人员要按照所匹配的检查对象,明晰抽查任务、检查事项、检查流程和要求,制定好实地检查计划,按序时进度开展检查。

(四)及时公示检查结果

各检查组要边检查边处理边公示,要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在检查结束后尽快综合形成最终检查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检查结果由各部门检查人员统一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中,将检查结果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全部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工作要于7月30日前完成,确保检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部署。各参与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抽查工作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参与部门作为监督抽查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协调互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动监管,有力提升执法效能。

(三)发挥监管合力。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要负责与相关联合检查部门执法人员联系,协调安排检查计划、检查时间、检查路线,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附件:1.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企业及执法人员名单

      2.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表

      3.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

      4.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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