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的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惠农(野植)不罚〔2025〕1号 |
王树民 |
根据惠安县公安局紫山派出所的《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该所在核查兰吓美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发现惠安县紫山镇尾山村村民王树民在抖音上购买了一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将线索依法移送给我单位进行行政查处。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8月期间,利用手机App“抖音”直播间购物平台向名称为“兰美花卉”的商家以50元购买了一株金豆(整株长约15公分)的违法事实。 |
鉴于当事人不明法律法规规定,非主观故意网购金豆,涉案金豆网购金额仅为50元,且移植金豆后栽培不成功至植株死亡,距今时间长而无法寻踪,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认错纠错态度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泉州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3年版)第二大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2.以此为戒,遵纪守法,不再发生收购、出售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 |
2025.1.26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2 |
惠农(野植)罚〔2025〕2号 |
王伟彬 |
2024年12月31日,本机关收到惠安县公安局东桥派出所的《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2024年12月21日查获王伟彬在咸鱼的交易平台上购买一株金豆老桩(活株)的违法事实,因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故将此案件及查获的相关物品移送给本机关进行行政查处。当事人承认于2022年1月7日在某咸鱼的交易平台上以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豆。 |
没收一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金豆(活株)。 |
2025.2.11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3 |
惠农(农产品)罚〔2025〕3号 |
泉州惠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通报2024年9月以来未落实批赋码出证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泉州惠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3日、24日、26日、27日销售的紫苏叶未赋码出证。 |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圆(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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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0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填报人:庄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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