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时间:2020-12-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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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类别 | 审核范围 | 权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③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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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供电企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或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中断供电的处罚 | 1.《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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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1.《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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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1.《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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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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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煤炭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 ||||||||
7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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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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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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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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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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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处罚 |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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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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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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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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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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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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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分工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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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 ||||||||
20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 | ||||||||
21 | 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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