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惠安县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4-01-31 17:49 浏览量:

 

 

广20241

 

惠安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惠安县新闻

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各镇(园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各印刷企业、影院和出版零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定《惠安县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新闻出版领域两项行政强制事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新闻出版活动有关的物品”和“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均不宜作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因此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二、适用《清单》时,违法行为应与《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吻合,并需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受到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省政府、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自律意识,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直接适用本《清单》。

六、《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惠安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2024年1月24日

 


 

惠安县新闻出版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2024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3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五项建度”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4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5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6

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7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8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9

对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0

对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1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 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12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队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动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中共惠安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惠安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2024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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