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惠安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会同县直有关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2021年度梳理汇总形成《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惠委法办〔2021〕9号)、《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二批)》(惠委法办〔2021〕18号)的基础上,重新梳理新增5项,调整16项,删除8项,形成《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三批)》,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三批)》
2.惠安县2024年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事项清单)
3.惠安县2024年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删除事项清单)
中共惠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惠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印发 |
附件1 |
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三批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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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首次申请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 |
泉建审批[2023]248号 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承诺书》、《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能够体现本人在其个人业绩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佐证材料(中标书、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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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增项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 |
泉建审批[2023]248号 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承诺书》、《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能够体现本人在其个人业绩担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佐证材料(中标书、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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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新增加、仅限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销售、餐饮外烩服务。 |
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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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新增加、仅限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销售、餐饮外烩服务。 |
5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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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审批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新增加、仅限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销售、餐饮外烩服务。 |
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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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和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本单位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上对应的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申请材料名称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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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要明确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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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惠安县2024年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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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2022]169号)附件3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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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册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三部分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4. 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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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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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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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注册 |
住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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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注册 |
住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 第二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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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分支机构)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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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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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24号) 附件2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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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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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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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 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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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
住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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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
住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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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
住所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3.住所相关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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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附件3第一部分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四、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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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和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本单位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上对应的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申请材料名称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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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要明确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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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惠安县2024年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删除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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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政务服务事项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包含4个子项)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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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收回权限,县级事项已删除 |
2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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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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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收回权限,县级事项已删除 |
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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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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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收回权限,县级事项已删除 |
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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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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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收回权限,县级事项已删除 |
5 |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包含2个子项) |
1.申办经营性游泳场所审批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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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事项,删除 |
6 |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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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后开放许可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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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事项,删除 |
7 |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包含2个子项) |
1.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后开放备案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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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事项,删除 |
8 |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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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备案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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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明事项,删除 |
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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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和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本单位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上对应的的政务服务事项及申请材料名称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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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要明确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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