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2021年7月13日
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投标保证金管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
四、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招标人就委托事项跟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至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七、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截至时间前一次性足额转到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其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投标人以年度保证金、保函形式提交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保证金的核对工作,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提供保证金到账情况,交易各方主体存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协助核对。
九、交易中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收到招标人确认中标人的书面材料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
2.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后五日内退还。
若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且未书面告知其他处理意见的,交易中心则先行退还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超出投标有效期后仍未收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且招标人未书面通知其他处理意见的,交易中心则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3.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有延长的,招标人应告知交易中心。
4.公示期间收到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的,交易中心暂停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
5.交易中心应每季度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未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项目清单,提示相关交易方在规定时间前来办理退还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下个季度末按规定处理上季度未退还款项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十、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相关交易活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待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参照第九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十一、投标保证金应退还本金和利息,且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招标人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招标人未书面通知,待投标有效期满后,交易中心将须没收的款项汇入招标人在投标保证金委托书上指定的账户。
十三、年度保证金的收退严格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房建市政工程年度保证金办理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泉建筑〔2019〕54号)执行。水利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办理未满一年提前退还的,投标人应当承诺从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次申请交纳年度保证金。
十四、交易中心应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保证金电子化管理系统应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合作银行及软件开发公司应按照系统对接和保密等相关管理要求,确保保证金电子化管理软件正常运行。
十五、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六、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及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经查实后,交易中心应与其终止合作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金收退工作,未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单位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招标人未没收保证金,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督促招标人依法收取。中标人未及时提交书面合同,退还保证金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十八、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获得保函的,应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招标人依法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参照《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
二十、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操作细则。
二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8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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