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水利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1月26日
福建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改革,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三个阶段或者设计、施工等两个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明确跨设区市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所承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第二章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
第七条 除某些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和不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电子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并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建议书、实施方案、信用、业绩等。
建设单位不得以资质等级、综合资质等资质名义设置评分项。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综合评估法中信用评价分使用应当按照我省现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在建设单位公开已经完成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其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也可以采用总价控制、单价结算方式。
工程总承包发包价格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等进行计算确定。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无相关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的,可以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具备水利工程相应的建设类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水利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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