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407-01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惠城管〔2024〕8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2
    惠安县关于开展厨余垃圾收运集中处置的通告
    时间:2024-07-02 16:15
     惠城管〔2024〕86

    惠安县关于开展厨余垃圾收运

    集中处置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全县厨余垃圾实施集中收运无害化处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厨余垃圾产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二、厨余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厨余垃圾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处置。

    三、厨余垃圾产生方不得将厨余垃圾提供或销售给未获许可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或将厨余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以及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者由惠安县城市管理局、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餐馆、酒店、超市和有食堂的学校、医疗机构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有资质的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协议》,按照协议要求严格履行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厨余垃圾收运企业将安排专业收运车辆,按照收集线路依次对全县列入第一批收运的餐馆、酒店、超市、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统一上门收集,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届时望广大厨余垃圾产生方积极配合,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厨余垃圾交给收运企业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置活动,违者由惠安县城市管理局、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厨余垃圾集中收运处置行为,监督举报电话:惠安县城市管理局:(0595-87382212;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95-8739009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安县城市管理局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庄泽平副县长。

    惠安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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