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407-01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惠城管执法〔2025〕1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3
    关于印发《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13 10:29

     

     

    惠城管执法202510

     

    关于印发《惠安县中心城区

    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直有关部门  

    现将《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13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

    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惠安县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惠安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监督管理,各镇区可参照使用

    (三)本办法所共享电动自行车,为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

    (四)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全县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量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人口规模、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及市容秩序情况等相匹配

    二、部门责任分工

    (五)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停放设施、道路资源等因素,实施车辆投放总量规模测容合理划定停放区域;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备案统筹协调辖区内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机制,对运营企业的运行、维护、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依法处置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根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惠安实际,遵循科学统筹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运营标准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上牌;对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非法改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多人乘骑、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处置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向未满十六周岁提供车辆服务行为

    (七)发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业备案经营 甄别隐性壁垒及影响公平竞争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经营企业电池报废、污水排放行为监督。

    (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经营规范

    十一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占用时应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申请。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十运营企业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责任主体,按照要求投放车辆,不得超出数量限额投放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安全和规范管理。

    (十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车辆和停放秩序、车辆卫生等日常管理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合理做好车辆投放调控,不得实施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停车设施。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实施规划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一致;

    2.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3.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4.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5.重大庆典、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临时调整停放方案并向社会公告。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6.其他有关要求。

    (十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有专门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蓄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和维修点,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严禁运营企业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十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并建立相关网络安全制度,严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机制,定期培训,严禁将用户信息、数据用于商业性开发。运营企业要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十启用实名认证,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注册、租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投诉。

    (十运营企业应依法规范经营,服从相关部门监督、考评管理。

    二十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投放、租赁、回收等信息按照规定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

    四、经营考核制度

    二十一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行为的监督考评机制,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重点对运营企业的企业备案、车辆维护、停车秩序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考评。未达到考评要求的运营企业应退出我县市场。

    二十二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我县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清理违规投放车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处置。

    1.擅自在允许停放区位外投放的;

    2.未按要求调度车辆的;

    3.运营企业退出运营没有主动回收车辆的;

    4.车辆有破损、影响安全骑行的;

    5.影响市容市貌其他情形的

    6.违反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7.妨碍公平竞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等

    五、附则

    (二十本办法有效期20251132027113

    (二十本办法由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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