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06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址:www.huian.gov.cn。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机构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构: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382212

    传真号码:0595-87394297

    电子邮箱:hacgj87382212@126.com

    邮政编码:362100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96号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专项规划;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方面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备注/文号、发布机构、公文生成日期、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备注/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发布政府信息的机构主体。

    4.公文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有效性:政府信息的有效性情况。

    (四)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专栏自行获取,查阅地址为http://www.huian.gov.cn/和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csglj/zfxxgkml/

    2.官方微信“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新媒体

    3.在惠安县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如需自行检索查阅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信息,请到县档案馆查阅中心查阅检索。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县国家档案馆的,其查阅方式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办公地址:惠安县中山北路55号县政府大院档案馆一楼查阅中心

    咨询电话:0595-87383404

    传真号码:0595-873834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4.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政务公开栏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96号

    5.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在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查阅、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7382212

    传真号码:0595-87394297

    电子邮箱:hacgj87382212@126.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96号

    邮政编码:362100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的方式和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惠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在线申请网址: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答复时限

    经审核我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处理方式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费用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点击查看)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