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惠财监〔2020〕113号
- 发布机构:惠安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8
县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资金监管职责,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开展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已对中央和省、市安排的部分疫情防控资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检查发现个别单位、镇村使用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存在开支范围和发放标准不符合闽财综指〔2020〕2号文规定;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符合国发明电〔2020〕10号文规定;补助资金发放基础性工作不够规范,如:无值班人员台账或台账不完整、发放天数与考勤天数不一致、实际领取人员与值班签到人员不一致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县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内容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县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就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镇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如实填报《惠安县各镇(工业园区)基层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表》,于2020年7月月7日前上报县财政局监督股。
(二)重点督查。2020年7月8日起,县财政局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部分镇、工业园区和县直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督查主要内容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资金监管责任,抓紧抓好,确保检查成效。
参检人员要坚持依法检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同时,做好检查保密工作,有关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要切实加强与被查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惠安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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