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1-00011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21〕6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03
    关于印发《惠安县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政府采购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11:48

    惠安县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

    政府采购指标工作方案

     

    按照《惠安县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构建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我县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

    1.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7月1日起,推动教育、卫健、城管等主管预算单位选择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先行试点,在电子化平台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其他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2.实现网上电子开评标,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逐步推动远程开评标功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

    3. 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强化采购合同签订的线上操作功能,督促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部署要求逐步完善超时操作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4.完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性条款,最大限度限制采购文件倾向性和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最多只能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项目采购完成后,确因归档需要,可要求中标供应商再提供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6.简化资格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作为供应商准入条件,允许投标截止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而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7.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8.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根据采购合同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信用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泉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途径进行查询)。(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9.推进通用项目联合集中采购。对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实行带量采购。鼓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并组织统一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10.健全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采购人对采购结果全面负责机制。采购人应从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预算编制、计划管理、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信息公开、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配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履约验收情况、资产和采购档案的管理等方面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向县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11.督促采购人严格落实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主体责任,并将其作为“1+X”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12.规范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合同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备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13.严格履约付款。采购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履约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根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采购人将采取设置系统预警等措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14.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及应用工作,促进实现电子化评价和数据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

    15.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及时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与信用中国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共用,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并常态化推进

    16. 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统一部署,运用网上超市信用评价制度,对网上超市参与各方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

    完成时限:按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工作部署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确定政府采购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对照细化措施,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组织保障机制。

    (二)加强沟通协作。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次系统整体重构,虽然大部分任务、规则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或完善,但优化措施能否出成效,需要各预算单位凝心聚力、群策群力、共同发力。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责任单位特别是试点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优化举措落地见效。

    (三)加强跟踪督导。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听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沟通渠道,密切跟踪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推进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程序处理。

     

    附件1:惠安县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政府采购指标工作方案责任分解表

    附件2:惠安县财政局关于成立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