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1-00017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21〕6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30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12:23

    县直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惠安县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2021年6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关于优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根据采购合同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信用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泉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途径进行查询)。

    三、关于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中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即知即改,自收到本文5个工作日内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18〕587号)的规定上缴国库。

    四、关于约束供应商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将根据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决定是否作出罚款和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理结果。

    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政策宣传和落实督导,并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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