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2-00038
    • 备注/文号:惠财农〔2022〕14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1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7-21 17:37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1日


    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惠安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措施>的通知》(惠委振兴组〔2021〕10号)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依据动态监测和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建立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围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惠及脱贫对象、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镇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县财政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四、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镇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衔接资金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衔接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方向、补助标准见附件1。补助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年度适度调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对低收入农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支持农业生态型乡镇、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收入较少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万元的村,下同)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村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省级、市级选派第一书记的重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无关的支出。

      七、衔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

      1.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切块下达到镇,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

      2.按项目法分配的衔接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筛选镇级申报项目,项目批复在一个月内完成。

      八、县农业农村局应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落实动态管理和公告公示制度。入库项目必须包含扶持对象、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达到可直接选取批复的程度。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择优选择,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完善入库项目信息,但不得违反本规定,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抄送县财政局。

      九、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事实骗取专项资金,套取补助资金,不得以旧抵新。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数量、质量、时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由村级负责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或发包的,应当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资质机构核价的原则进行工程承发包。各镇要加强对村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把项目工程审核关,确保项目工程预算书、承建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项目竣工30日内,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等到人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抽查。

      十、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资金拨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和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各镇收到衔接资金,应在30日内拨付完成。

      十一、各镇应当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相关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管理使用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衔接资金,但不得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外的领域。

      十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镇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应急救助、升学补助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应急救助项目提供申报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告公示材料。

      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户核实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直接拨付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二)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告公示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由镇级签署“已获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 万元”字样,退回原单位)。

      十六、每年10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法定程序选定防返贫保险项目承保机构,选定后30日内据实清算将保费全额拨付给承保机构。

      十七、衔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惠财监〔2022〕58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惠安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八、衔接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使用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按实际工作要求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二十、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惠财农〔202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方向和标准;

            2.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

      附件1     

    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方向和标准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方向

    补助标准

    备注

    产业发展项目

     

     

     

    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包含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以来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性困难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

    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10月20日前可完工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主导产业的生产资料购买、冷藏保鲜和加工营销设施建设等。

    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开展消费帮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生产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产业化共富联合体)

    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10月20日前可完工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主导产业的生产资料购买、冷藏保鲜和加工营销设施建设等。

    1)按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或稳定就业达半年以上补助不高于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开展消费帮促兜底1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兜底金额的10%予以补助,每个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产业发展项目

     

    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收入较少的村

    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10月20日前可完工的总投入超过30万元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主要用于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主导产业的生产资料购买、冷藏保鲜和加工营销设施建设等。

    项目原则上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村级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应急救助项目

    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

    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

    实际损失在扣除医疗保障、民政临时救助、教育资助、保险理赔等相关报销(救助、资助、赔付)后,缺口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低收入农户住房

    改善提升项目

    低收入农户

    外墙裸房整治,室内地板水泥硬化、墙面粉刷,房屋围墙翻建加固、安装扶梯、房屋防渗防漏、改水改厕、安装加固门窗、通讯通电、修建出行简易便道等。

    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的80%,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升学补助项目

    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

    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子女入学补助。

    对当年度升入高中每人一次性给予补助25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院校)每人一次性给予补助5000元。

     

    防返贫保险项目

    低收入农户

    住院费用差额补助。

    凡我县低收入农户人员(以具体采购名单为准)罹患疾病,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泉州市政府精准扶贫救助保险补偿后的救助对象,根据约定,扣除个人自付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00%比例补助; 对未获得泉州市政府精准扶贫救助保险补偿的参保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5万元。

     

      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方向

    补助标准

    备注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收入较少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万元的村)

    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度可完工的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安全饮水、路灯照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根据项目规模、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

    收入较少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万元的村)

    1)盘活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办公用房、旧厂房、旧仓库、旧校舍等存量资源,增加资产性收入的项目;

    2)村集体“四荒地”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开发,发展特色产品,增加资源性收入的项目;

    3)以村集体资金投资本辖区范围内县城或中心集镇店面、写字楼、厂房等固定资产,购买优质国企股权;

    4)采取“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行业协会”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营销等服务,增加服务性收入的项目;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可以实现村财创收的项目。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收入较少的村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60%,每个村集体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巩固衔接补短板项目

    巩固脱贫成果任务重的镇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重的镇村

    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附件2

    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

     

    补助对象基本情况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佐证材料名称

     

    申请补助资金(元)

     

    “一卡通”开户银行及账号

     

    由:

     

    申请人承诺:

    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及相关情况均由本人提供,情况属实,我愿为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

     

     

     

          

    村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挂钩帮扶或入户核实责任人意见:

     

     

     

    签字: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附件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业主单位(加盖公章):                验收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复建设内容

     

    项目完工建设内容

     

    验收意见

     

    项目计划投资

     

    其中:已批复财政补助资金

     

    实际完成投资

     

    其中:财政资金报账支出

     

    验收组成员名单

      

    职务职称

     

     

     

     

     

     

     

     

     

     

     

     

     

     

     

     

     

     

     

     


    附件4

    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

    填报单位:                                        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预算投资

    工程进度(%)

    本期拨付数

    累计拨付数

    尚未拨付数

          

     

     

     

     

     

     

     

     

     

     

     

     

     

     

     

     

     

     

     

     

     

     

     

     

    合计(小写)

     

     

     

     

     

     

     

    合计(大写)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号

     

    项目村意见:

    乡镇振兴办或农办意见:

    乡镇财政所意见:

    乡镇分管领导意见:

    乡(镇)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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