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23年08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惠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惠安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i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惠安县财政局的信息公开由惠安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和编排体系

        1.县财政局部门工作职责及各股室工作职责;

        2.根据《预算法》规定,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有关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和实施情况;

        5.根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

        6.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会同发改、物价部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县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8.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huian.gov.cn。

        2.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在惠安县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惠安县档案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55号,联系方式:0595-8739471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发布信息内容简介。

      8.发布时间: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惠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47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5-87382133;

        传真电话:0595-87382455;

        电子邮箱:caizheng2133@163.com

        邮政编码:362100。

        (二)申请提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惠安县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惠安县财政局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五)费用收取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收取费用,但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的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