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7日)
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惠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惠安”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址:www.huian.gov.cn。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3.工作动态;
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惠安”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索引号 | 文件编号 | 信息题名 | 责任机构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1.信息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文件编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3.信息题名:指该信息的标题。
4.责任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5.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的概述。
6.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三)公开形式
1.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自行获取
2.可以到惠安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查阅。
惠安县档案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55号
联系方式:0595-87394719
3.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栏查阅。
4.可以通过通报、简报、报纸等媒体查阅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惠安”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惠安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中心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在本机关政务公开栏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通过通报、简报、报纸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5-87382181
传真号码:0595-87391177
电子邮箱:huiandpb@163.com
通信地址:惠安县螺城中山北路55号
邮政编码:36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表格的获取
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公开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惠安”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2.可以到本机关申领,《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口头申请,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网址: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
(四)申请的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