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公安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4-02-01 21:06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ian.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惠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螺城镇学园路168号,邮编:362100,电话:05958739013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惠安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持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全年主动公开公安机关各类政府信息66条。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各类政务信息、警务信息700余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今年来,县公安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及时依法接受、办理和答复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全年共受理3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申请,均已按时进行回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1.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依法公开权利配置与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及时更新、完善公开权责清单,对照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县政府网站上加强我局的政力事项公开。为统筹推动工作开展,指定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

    2.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有关制度,以及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0.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3

    0

    0

    0

    0

    0

    3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指挥中心民警兼职承担,民警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条例、法规存在不熟悉、不熟练等问题,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程度有待提升;二是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深化,政府信息规范公开、主动公开的程度有待提升;三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待提升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人员培训,积极安排承担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到县政府公开办、县司法部门学习,提升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不断深化信息公开内容,积极拓展公开形式,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务信息、警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尽量予以公开,满足公众获取和知悉警务信息的需求。三是规范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提升服务群众申请信息公开的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