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惠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是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①机构设置;
②政策文件;
③业务工作;
④人事信息;
⑤权力运行;
⑥财政资金;
⑦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有效性 |
发布机构 |
标题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发布日期 |
内容概述 |
1、 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 有效性:公文的有效性。
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 标题: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 发布机构:发布信息的单位。
6、 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 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 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 内容概述:发布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公开渠道
1.惠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www.huian.gov.cn
2.惠安县公安局新闻发布会、惠安公安微信、惠安公安微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惠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惠安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受理机构: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咨询电话:0595—87390130
通信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学园路18号 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邮政编码:362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填写电子版《惠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完成在线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目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