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3-01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惠工信商〔2024〕3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0 15:49
       局机关各股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根据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

    单用途预付卡、家庭服务业、汽车销售、成品油流通、外商投资信息报送、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重点用能企业、各用电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单用途预付卡:重点抽查告知购卡人章程、协议情况;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存留购卡人信息;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退卡服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处理系统建立情况。

    (二)家庭服务业: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主动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是否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按要求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等。

         (三)汽车销售:是否在经营场所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钉费用;经销商是否取得供应商授权销售;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注信息;经销商发生变更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提交消费者信息资料,维护消费者权利。

    (四)成品油流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范围和地点是否一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防雷检测报告、加油机检定证书、船舶检验证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上岗证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销售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实施;是否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是否经营批发业务或超范围经营;是否向无批发资质企业购油;油品升级执行情况;加油站是否安装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并落实销售散装汽油实名登记措施,通过实名登记系统采集购买人相关信息并上报;加油站点是否指定专机销售散装汽油,专机是否贴有标识,并张贴实名登记提示。

    (五)外商信息报告:是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六)二手车流通: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的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是否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留存上述相关村料和买方信息;进行二手车交易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车辆交易行为;是否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是否向商务部统一业务系统平台备案,是否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报送信息。

    (七)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生产者或进口商是否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是否存在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用能单位是否超限构成高耗能;应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用能单位是否公布用能消耗情况;是否存在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与变更;是否存在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八)用电企业: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检查;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检查;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检查;对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检查;对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检查;对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检查;对盗窃电能的检查。

    (九)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资质;是否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是否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是否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每季度启动一次抽查任务,启动抽查工作时,由县工信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2.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做好档案归档和保管,抽查情况要及时上网公开公示。

    3.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电力法》规定,县工信商务局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县供电公司应做好检查记录等内页资料的归档整理。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供电公司应及时上报县工信商务局,由县工信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属于当场可整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二)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立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三)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的,移送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处理。

    5. 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将另行通知。

     

    附件:1.惠安县工信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附件1-7)

     

     

     

                                                                                    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4年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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