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9-01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惠科〔2025〕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科学技术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3
关于加强建筑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归集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
惠科〔2025〕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有效指导我县建筑业企业做好研发经费归集、提升研发项目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研发经费归集质量水平,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快培育一批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赋能建筑产业发展,县科技局与县住建局联合开展研发投入数据填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发经费归集
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体现地区科技创新工作成果、关系未来科技赋能成效的重要指标,今年市里对我县建筑业企业研发费用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惠安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企业规模大、资质好,要积极动员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填报。
(一)研发费用填报对象: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
(二)工作要求:请纳入研发费用填报对象的企业于3月10日前,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107-1、107-2表。数据填报期间,县科技局有安排知识产权、财务等专家坐班,为企业提供答疑指导,企业可联系所在乡镇(园区)或县科技局人员协调专家进行指导服务,原则上企业数据需经审核指导后再上报,确保报表数据质量。
(三)相关政策:
①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 号)文件精神,对当年度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规上企业或规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名负责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2000元(含税)奖励。
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③根据省科技厅分段补助政策精神,企业发生研发投入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达50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最高5%的补助,补助金额上不封顶。
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 号)文件精神,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但未填报研发经费或填报为0的企业,县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由国家或本地区专门的认定管理机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一)申报时间节点:6月底、7月底各申报一批(具体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知为准)
(二)工作要求:各企业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创新发展路线规划,不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研发项目管理体系,提前申请储备一批优质的知识产权,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奠定基础。条件成熟的企业要提早做好高企申报材料整理,按照科技部门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争取早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相关政策:
①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所得税减按15%税率的税收优惠。
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 号)文件精神,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企业复审通过高企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
③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24〕1 号)文件精神,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含市级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县科技局与住建局将不定期联合开展重点建筑企业走访调研,指导企业做好科研项目管理和创新主体申报等工作。对获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平台认定的建筑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县科技局业务联系人:刘胜星,联系电话:87322918,15396668978。
惠安县科学技术局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
惠安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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