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0-0100-2021-00043
- 备注/文号:惠人社〔2021〕7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安县民政局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3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促进我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受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4〕10号)《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惠安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的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和营利性培训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培训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监管内容和要求
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人社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和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依职责查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4〕10号)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条件要求,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为我县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培养服务,发挥城乡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资源的供给作用。
(二)日常办学管理。培训机构应根据人社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合理选用教材。依法依规进行招生,与学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规范培训流程,建立并完善招生广告(简章)、收费项目及标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培训协议、培训过程、证书发放及党的建设等资料台账。
(三)年度检查(报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福建省社会组织官网自主如实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当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填报、如实申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三、监管的方式
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或评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采取不定期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督导、年度检查等方式分别开展。
(一)不定期工作检查。人社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实际,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校园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
(二)双随机抽查。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由人社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共同参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采用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综合评议等方式对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项督导。人社部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根据信息来源,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提出检查方案,约谈涉事培训机构负责人,到现场专项督导核实情况。
(四)年度检查。人社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各项检查情况核实培训机构年度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出具年度审查初审意见,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通过福建省社会组织官网向社会公示;人社部门对发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年报不实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发现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人社部门函告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凡不积极配合,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年度审查即定为不合格等次,视其性质与情节,分别依法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监管结果运用
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通报登记机关;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校址、层次、类别、办学范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五)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资金的;
(八)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的;
(九)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的;
(十)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非法集资的;
(十一)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培训机构监管信息的管理、共享、运用,促进培训机构形成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的良好氛围。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安县民政局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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