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703-0100-2022-00010
- 备注/文号:惠市监〔2022〕5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公安局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6
今年是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整治农村地区(含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下同)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问题,根据《惠安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惠市监〔2020〕61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决定,在前期重点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从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确保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作为农村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坚持边打击、边规范、边提升,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农村流通供应体系,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时间安排
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底。
三、工作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源头治理行动
巩固深化惠安县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围绕种植、养殖重点品种和重点主体,实施精准整治,强化源头监管,严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县农业农村局:突出7个重点品种(“一枚蛋”:禽蛋;“一只鸡”:乌鸡;“两头畜”:肉牛、肉羊;“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精准掌握相关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村散户基本情况,建立重点品种和重点主体监管名录库,8月份和10月份各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对查获的问题产品,坚决收缴并及时销毁。针对惠安县主要水产养殖品种对虾、鲍鱼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养殖用药监管,完善水产养殖主体监管名录,督促养殖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用药和销售三项记录。
(二)加强流通渠道管理
加强农村市场食品流通监测,改善农村食品流通模式,有效强化流通渠道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一是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农村食品配送,发挥其“货正源清”的食品质量把控优势,培育农村食品定点配送单位,推动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不断扩大配送网络,成为农村食品销售的主渠道,逐步实现对乡镇、村落全覆盖配送。二是督促农村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对基础设施落后、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乡村农贸市场,督促限期整改,鼓励通过自建、合作等方式进行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
县供销合作社:发挥体系健全、点多面广、贴近农民的优势,进一步构建完善乡村食品流通服务网络,疏通优质价廉产品下乡进村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食品质量水平。
(三)加强农村市场治理
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已纳入市对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请各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一是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探索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农村食品治理工作模式,完善农村基层食品安全协调机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网格员)队伍,发挥其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作用,延伸监管触角,织紧织密农村基层监管网。三是开展示范创建。在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标准,试点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2022年纳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乡镇,至少要完成1个以上示范店创建。四是改善“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条件。鼓励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在固定场所或指定的区域、时段生产经营。探索建设农村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督促农村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具备满足食品安全必备的场所和设备,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区、“三防”完备,食品与非食品分区摆放,保持干净卫生的经营环境。五是加强社会共治。畅通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途径,加大12315投诉举报热线宣传普及力度,落实食品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农村群众及企业内部知情人士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升农村群众消费维权意识。引导和鼓励高校、社会组织、媒体和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构建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大力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快网格协管员选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县公安局:加大“福建警方”“福建治安便民”等平台推广力度,发动消费者积极举报农村市场食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依法查办。
(四)加强科普宣传力度
广泛采取农村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水平和防范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和健康理念。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面向农村群众,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宣传活动。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传媒,以及微信群、公众号、宣传单、宣传栏、LED显示屏、标语横幅等方式,向农村地区群众科普宣传食品安全知识。2022年度,至少要开展1次以上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县公安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我为群众办实事”、“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采取“网络+媒体”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普及食品消费常识、食品骗局套路等内容,提高农村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和消费风险防范意识。
县供销合作社:一是结合省社“一县一周”等展销活动,现场发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增强公众食品安全和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在全县供销社系统开办的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农产品展示中心等,通过LED屏、横幅等载体循环播放“食品安全周”、“质量月”等活动的宣传标语。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常态化科普宣传机制,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科学认知水平,引导放心消费。加强与主流媒体及相关辟谣机构的合作,及时识别并快速破除谣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专题培训教育
1.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集中办班培训、“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县公安局:坚持实战应用导向,依托全警实战大练兵活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线上视频、线下实操相结合,提升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违法犯罪专业能力。
2.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上培训、集中观摩、上门指导等方式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县农业农村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和水平。一是在水产育苗、养殖的高峰期,组织水产专家、水技推广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提高广大水产养殖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和健康养殖技术。二是结合育苗、养殖单位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开展基层水产品质检人员快速检测技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渔业标准推广应用、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追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培训。
(六)建立长效制度机制
坚持边治理、边规范、边提升,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管用长效的经验做法,不断推广完善,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机制,进入日常工作,形成工作规范,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常态化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切实提升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这是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年行动的根本着力点,也是评估整治行动成效的重点指标。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建立辖区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机制,正式行文印发执行,并向上级相应部门报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事关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抓总,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联合建立县级专项工作组,完善工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目标考核。今年是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年底国务院相关部门将组织考核验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国务院食安委对各省级政府202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照工作措施,逐条细化,落地落实,并积极主动对接各自条线的上级部门,做好相关的迎接考核验收准备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在国务院考核验收中被扣分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工信商务及供销合作社要于2022年11月8日前分别向本级专项工作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特色亮点、制度机制建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此外,请各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工信商务及供销合作社于2022年11月10日前向本级专项工作组报送本地区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三年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成效及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及三年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县级专项工作组。
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晓平,联系电话:13599168936;
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振辉,联系电话:15960559597;
县公安局联系人: 蔡伟涵,联系电话:13788852729;
县工信商务局联系人:骆惠勇,联系电话:13860773050;
县供销合作社联系人:郭奕农,联系电话:13506905269。
附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2020-2022年)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惠安县公安局 |
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
惠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 8月16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2020-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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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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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局 |
工信商务局 |
农业农村局 |
供销社 |
合计 |
|
1 |
检查食品生产主体 |
户次 |
|
/ |
|
|
|
|
|
2 |
检查食品销售主体 |
户次 |
|
/ |
|
|
|
|
|
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户次 |
|
/ |
|
|
|
|
|
|
3 |
检查餐饮服务主体 |
户次 |
|
/ |
|
|
|
|
|
其中∶学校食堂 |
户次 |
|
/ |
|
|
|
|
|
|
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 |
户次 |
|
/ |
|
|
|
|
|
|
4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户次 |
|
/ |
|
|
|
|
|
5 |
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个次 |
|
/ |
|
|
|
|
|
6 |
组织监督抽检 |
批次 |
|
/ |
|
|
|
|
|
其中∶监督抽检不合格 |
批次 |
|
/ |
|
|
|
|
|
|
处置情况 |
批次 |
|
/ |
|
|
|
|
|
|
7 |
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主体 |
户 |
|
/ |
|
|
|
|
|
8 |
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个 |
|
/ |
|
|
|
|
|
其中∶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个 |
|
/ |
|
|
|
|
|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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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
件 |
|
|
|
|
|
|
|
10 |
收缴假冒伪劣的食品数量 |
公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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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货值 |
万元 |
|
|
|
|
|
|
|
12 |
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罚没金额 |
万元 |
|
/ |
|
|
|
|
|
13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件 |
|
/ |
|
|
|
|
|
14 |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
件 |
|
|
|
|
|
|
|
15 |
兑现举报奖金数额 |
万元 |
|
|
|
|
|
|
|
16 |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 |
人次 |
|
/ |
|
|
|
|
|
17 |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
|
|
|
|
|
18 |
食品安全协管员 |
人 |
|
/ |
|
|
|
|
|
19 |
建立农村食品统一配送渠道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
个 |
|
/ |
|
|
|
|
|
20 |
已完成限期整改的市场 |
个 |
|
/ |
|
|
|
|
|
21 |
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农村食品经营店 |
个 |
|
/ |
|
|
|
|
|
注:市场监管局全要素填写1-21,公安局填写9、10、11、14、15、17,工信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及供销社按职责填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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