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0-0100-2024-00017
    • 发布机构: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6
    [决算预公开]关于《惠安县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起草和解读说明
    时间:2024-12-06 10:44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落实国家体育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全县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投身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切实做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培养和输送,助推我县创建全国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巩固提升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争取更好更优的竞技成绩,根据《福建省人事厅 财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23]286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8]13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提高亚运会运动员教练员补助标准的通知》(泉财教[202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经历三个主要阶段:

    (一)评估阶段

    20211-20242月,根据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66号提案,争创全国、全省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县,20219在全国第十四届运动会上我县运动员陈伟全携队友获得男子花剑团体冠军,2022年在福建省第十七届运动会上我县运动员获得7金的历史最好成绩,2023年泉州市第十二届运动会惠安县代表团获得奖牌榜第五名、总分榜第三名的创历史优异成绩,引进高水平运动员许杰等,我县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呈积极向上态势,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依据。

    (二)起草阶段

    20243月至20247月,在完成前期评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组在起草过程中注重与《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8]137号)相衔接;结合我县竞技体育人才发展和全民健身发展实际,通过全民健身带动竞技体育的全面发展,并借鉴学习兄弟县(市、区)先进经验,经反复研讨,起草研制并形成该规定

    (三)完善阶段

    20248月至202410月,县文旅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意见征求,第一轮、第二轮司法局各提出3条意见,共6条意见均被采纳。第三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10,均无意见反馈。

    20248月经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在此基础上202410月形成此送审稿

    二、编制依据

    1.《福建省人事厅 财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

    2.《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综合性运动会奖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体[2023]286号)

    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8]137号)

    三、主要内容

    该规定主要由补助对象和范围、补助种类和标准、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等7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补助对象和范围:由我县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参加世界三大赛,亚洲三大赛,全国四大赛,省运会,市运会,全国青年、少年锦标赛以及省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教练员(组)。

    第二部分补助种类和标准:涉及从奥运会到省锦标赛11个种类标准,补助第一名至第八名,补助金额从奥运会参照省、市标准至最低0.1万元。

    第三部分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补助:根据培养输送至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市体工队、市体校重点班、市体校普通班等6个上级体育训练单位,分别给予0.05万元至1.5万元。

    该规定已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待方案审议通过后,建议以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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