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0-01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惠财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竞技体育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惠安县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惠安县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为推动落实国家体育强国战略,充分调动全县体育教练员、运动员投身竞技体育的积极性,切实做好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培养和输送,巩固提升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争取更好更优的竞技成绩,鼓励我县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进一步推动我县竞技体育向更高层次发展,结合我县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由我县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世界三大赛、青奥会、亚洲三大赛、全国四大赛等国内外重大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范围指:世界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洲三大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国四大赛(全运会、青运会(学青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总决赛),省运会、市运会以及全国青年锦标赛(总决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福建省青少年锦标赛。
(二)由我县培养输送并代表泉州市参加省运会(含每个省运会周期省年度赛成绩带入省运会计牌、计分部分)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三)代表我县参加泉州市运动会(含每个市运会周期省年度赛带入市运会计牌、计分部分)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提供后勤保障的相关人员。
二、补助种类和标准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执行相应的补助标准(附件),教练员享受与获奖运动员同等补助标准。
(二)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主力队员按照相应获奖名次奖金标准补助;替补队员按照相应获奖名次补助标准的40%评发;集体项目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具体奖金由各项目教练员根据每个运动员的作用大小在该奖金总额内具体评定;省锦标赛以上级别赛事按照相应获奖名次奖金标准补助。
(三)团体项目根据各单项竞赛规程计分办法计算对应奖金标准补助,省锦标赛以上级别赛事参赛运动员按照相应获奖名次奖金标准补助。
(四)运动员及教练员每多获一项补助名次,按该补助名次标准增发一份奖金。
(五)比赛补助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在个人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补助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的奖励名次以及团体总分名次不作补助依据。
(六)个人项目教练成绩补助标准与获奖运动员相同,团体项目教练(组)成绩奖与获奖运动员相同,仅享有一份补助。集体项目教练(组)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按照主力运动员标准的一份补助;市运会按所带运动队主力队员标准的三份补助;
(七)运动员如在上级体育单位训练,其奖金补助标准为上级体育单位教练与本县体校原输送教练各占50%;运动员如纯属本县体校,其补助金全部发给基层体校教练。
(八)相关有功人员(含领队、后勤、管理人员等)的补助金额按获奖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组)补助总额的10%单列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县文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补助
(一)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并正式办理入队手续的教练员(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输送名单为准),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教练员1.5万元;
(二)向省体工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教练员0.6万元;
(三)向省体校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教练员0.3万元;
(四)向市体工队、市体校重点班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教练员0.1万元;
(五)向泉州市体校普通班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补助教练员0.05万元;
(六)以上输送时间由接到所接收队伍的通知所规定的报到之日起计算。
(七)教练在同一年内输送两名以上运动员,输送奖金金额累加计算,同一人一年内输送到不同上级体育单位只参评一次,不同年输送到更高体育训练单位增补输送奖金。
(八)一名运动员按一名输送教练员份额评定成绩奖。其中,有多位教练参与评奖的,根据实际贡献、作用大小给予分配。
(九)一名教练员已按运动员成绩补助教练员资金时,不再评定该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补助。
四、经费来源
以上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资金申报与分配下达
(一)县文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年度预算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补助经费申报细则,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申报工作。各资金申请主体应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并于当年度8月1日前报送上一年申报材料至县文旅局。
(二)县文旅局于当年度8月15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度8月30日前对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期间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及金额进行汇总,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于预算年度的8月8日全民健身日前发放。
(三)补助经费的申请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补助资格;对已获得奖励的,撤销有关奖励,追回奖金;申报奖金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经费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县文旅局负责细化绩效目标并随培养补助经费同时下达,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文旅局对补助经费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二)县文旅局与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三)补助经费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并独立核算。已批准的补助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动、终止或撤销的,应报县财政局和县文旅局批准,当年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县财政统筹。对于未开展实质工作、补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两年内不予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七、其他事项
1.运动员、教练(组)参加比赛获得补助资金标准均为税前奖金,县文旅局负责按照税务相关规定统一代扣个税。
2.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处理决定减发或不发补助,已发出的补助将予追回。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4.本规定由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惠安县竞技体育人才经费补助标准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