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0-01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惠文旅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5
各镇人民政府:
为有效保护惠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或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三)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五)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申报与认定
(六)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具体实施,原则上每三年认定一批。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其中惠安石雕项目申请人应具有20年以上该项目传承经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请人应具有10年以上该项目传承经历;
3.传承谱系清晰,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4.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鼓励在惠安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八)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并遵循下列规定:
1.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范围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10个类别;
2.传承人师辈尚在且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优先考虑师辈;
3.对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4.在该领域内存在较大争议,暂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5.确已丧失传承能力的,一般不再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6.某些群体性传承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暂不予认定;
7.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九)申报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实践经历;
3.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5.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6.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7.属地镇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
8.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十)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镇级文化站提出申请,经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再推荐到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十一)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
(十二)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为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环节。
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名单。
(十三)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日。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出。
(十五)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十六)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2.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3.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4.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十七)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1.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2.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
3.积极开展传习活动,授徒传艺,培养传承人;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5.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6.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在保护单位工作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及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四、管理
(十八)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十九)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1.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2.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3.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文化交流和合作,鼓励和支持与台港澳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4.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二十)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申请传习补助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取消其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
五、附则
(二十二)本规定由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2025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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