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06日)
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惠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取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址:www.huian.gov.cn。
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工作动态;
5.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huian.gov.cn。
2.本单位还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LED显示屏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牵头股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楼13楼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5-87310832
传真:0595-87310832
互联网联系方式:haxzfwzx@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楼13楼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5-87310832
传真:0595-87310832
电子邮箱:haxzfwzx@163.com
邮政编码:362100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本单位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惠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huian.gov.cn/zwgk/zfxxgkzl/ysqgk/)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惠安县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邮寄地址: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楼北侧裙楼,邮政编码:362100。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费用收取
本单位对于大部分常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收取费用,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的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